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8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超载的豫x号福田牌低速自卸货车沿南阳市宛城区X镇Y003线自东向西行驶至9KM+730M处时,遇受害人王XX(王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X镇X村)自南向北横穿道路,被告人王某某采取措施躲避时,其所驾车辆失控侧翻,致使王XX被砸压在其车下,造成王XX当场死亡及王某某所驾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0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之父王某国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某某一次性赔偿现金x元。同日,王某国收到此赔偿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8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超载的豫x号福田牌低速自卸货车沿南阳市宛城区X镇Y003线自东向西行驶至9KM+730M处时,被害人王XX自南向北横穿道路,被告人王某某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致使所驾车辆失控侧翻,将受害人王XX砸压在车下,造成王XX当场死亡及其所驾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0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之父王某国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王某某一次性赔偿现金x元,并当日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王XX、王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查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身份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收条、情况说明等证明。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进行赔偿,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酌定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谢文军
二○一○年时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