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卫东区X街道办事处诸葛庙社区工作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社区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洪某某,男。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建设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某丁,主任。
申请再审人平顶山市卫东区X街道办事处诸葛庙社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诸葛庙社区)与被申请人王某丙,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建设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建设路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4月21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丙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诸葛庙社区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平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该案于2010年9月17日转入本院审监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诸葛庙社区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宋某某,被申请人王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洪某某,原审被告建设路街道办事处主任刘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7)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晓雯
审判员杨国山
代理审判员张占帅
二O一O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杨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