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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诸葛庙社区工作委员会与王某丙,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建设路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卫东区X街道办事处诸葛庙社区工作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社区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洪某某,男。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建设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某丁,主任。

申请再审人平顶山市卫东区X街道办事处诸葛庙社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诸葛庙社区)与被申请人王某丙,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建设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建设路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4月21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丙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诸葛庙社区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平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该案于2010年9月17日转入本院审监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诸葛庙社区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宋某某,被申请人王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洪某某,原审被告建设路街道办事处主任刘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7)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晓雯

审判员杨国山

代理审判员张占帅

二O一O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杨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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