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燕,河南金学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捷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金岱工业园区。
法定代理人: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何溢,河南力天(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金马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捷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捷运公司于2009年6月1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金马公司与捷运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合作协议》;2、责令金马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违约施工,并拆除已建成违法建筑,恢复土地新建、改建前的原始状态;3、诉讼费由金马公司承担。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0年3月14日作出(2009)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金马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燕,捷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何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焦宏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孙艳梅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孔庆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