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成年,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县泰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程某某,男,成年,家住(略)。
原审被告张某丙,男,成年,家住(略)。
原审被告宁某某,男,成年,家住(略)。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陕县泰瑞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由于开庭通知无法直接送达张某甲。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张某甲公告送达开庭通知,现公告期限已满,但张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李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