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陕县泰瑞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成年,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县泰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程某某,男,成年,家住(略)。

原审被告张某丙,男,成年,家住(略)。

原审被告宁某某,男,成年,家住(略)。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陕县泰瑞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由于开庭通知无法直接送达张某甲。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张某甲公告送达开庭通知,现公告期限已满,但张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李会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