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乙
委托代理人程某
被告吕某某
被告尚某某
原告肖某乙诉被告吕某某、被告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乙及委托代理人程某、被告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乙诉称,被告吕某某、被告尚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8月至9月两被告以某某、装某等理由向我借人民币x元,2008年9月3日吕某某向我出具借条一份,并口头约定半年内偿还。借款到期后,我找两被告追要,两被告互相推诿。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吕某某未到庭,亦无答辩意见。
被告尚某某辩称,我没有借原告肖某乙的钱,而且吕某某借原告的钱我也不知道,我盖房子装某也没有用吕某某的钱。同时我与吕某某已于2008年11月17日离婚。我不承担还款责任,与我无关。
经审理查明,被告吕某某、尚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8月至9月份,被告吕某某、尚某某以某房、装某为由向原告肖某乙借款x元,吕某某并于2008年9月3日向原告肖某乙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肖某乙人民币x元整。借款人吕某某,2008年9月3日。”借款后,两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借款,故引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吕某某与被告尚某某于2008年10月17日离婚。
上述事实有被告吕某某为原告肖某乙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吕某某与被告尚某某2008年10月17日离婚证(离婚证号为平新离字x)、离婚协议书一份及庭审笔录,经到庭当事人当庭质证,予以某信。
本院认为,被告吕某某借原告肖某乙人民币x元属实。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偿还借款是引起纠纷的原因,故对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因被告吕某某借原告款项时,与被告尚某某尚某办理离婚手续,应视为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因此对原告肖某乙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某持。对被告尚某某辩解的,吕某某借原告款我不知道,家里盖房、装某也没有用吕某某借的钱。同时我们已于2008年10月17日离婚,我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理由。因被告尚某某与吕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吕某某借原告款系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某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之规定,原告向两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尚某某的辩解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某、被告尚某某在判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肖某乙借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吕某某、尚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明
审判员孙运涛
审判员倪华婷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尚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