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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小名“小三”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0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0日上午、2009年12月29日下午、2010年1月20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在迎宾路X号附X号刘××家中,分三次并以一次一包8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刘××毒品。2010年1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大王屯东街金源大酒店附近与本市吸毒人员小磊(在逃)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被告人赵某某佩戴的帽子内收缴毒品三包,称重为一克,经鉴定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人刘××证言、抓获证明、物证帽子一顶、扣押物品清单、理化检验鉴定书、上缴毒品单据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故意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某新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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