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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史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军),男。

委托代理人郭璐,河南定信(略)事务所(略)。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璐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某某诉称,2004年4月22日,王某军以承揽工程交质量押金为名,向我借款5万元,至今推脱不还,现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军归还由我借款x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追还利息x元。

本院认为,2005年4月29日,原告史某某与杨某某签订了债权转让承诺,具体内容为:“因担保人杨某某代替借款人王某军已清还了全部借款,从即日起我同意将担保人担保的伍万元债权本息转让给担保人杨某某债权转让人史某某2005年4月29日。”庭审中,原告史某某承认收到杨某某伍万元债权本息。此债权转让承诺是原告史某某真实意思的表示,无违背法律法规之处,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即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史某某的欠款x元本息自2005年4月29日由杨某某承受,故本案原告史某某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史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1575元退还原告史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旭

审判员曾现立

审判员王某业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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