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暂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某、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未届满前,将二被告人送监执行刑罚,剥夺了二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富超
审判员宋应红
代理审判员何军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孙召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