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
被告马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于占玖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丽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