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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一村与被申请人某二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汝城县X乡X村委会。

被申请人汝城县X乡X村委会。

申请人某一村因与被申请人某二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某二村在某某乡X村账乡管账户及结余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某某乡X村委会在某某乡X村账乡管账户及2010年4月份结余款x.2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文胜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蒋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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