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汝城县X乡X村委会。
被申请人汝城县X乡X村委会。
申请人某一村因与被申请人某二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某二村在某某乡X村账乡管账户及结余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某某乡X村委会在某某乡X村账乡管账户及2010年4月份结余款x.2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文胜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蒋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