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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403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建新、李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河南兆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绍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长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杜某某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05)郑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5月15日通知郑州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杜某某与被申请人河南兆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十日内重新仲裁,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5月23日复函决定重新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河南兆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申付来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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