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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别名小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1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0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8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承建涧头乡X村委徐棚村村民程XX的三层楼房时,因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致使工人王XX在施工中触电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新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协议书、收条、被告人赵某某的归案证明、户籍证明;证人程XX、叶XX、马XX、王X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新蔡县公安局新公法尸鉴字[2010]第X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亲属所受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俊芝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杨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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