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X乡X村。
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侯×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X乡X村。系侯红亮父亲。
委托代理人李福贞,夏邑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与被告侯××无效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景亮、被告委托代理人侯×军、李福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在原告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原告仍未满20周岁,不达法定婚龄,要求宣告原、被告为无效婚姻。
原告向本院提交身份证、结婚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出生于X年X月X日,与被告于2009年1月1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至今尚不达法定婚龄,双方系无效婚姻。
被告向本院提交户口登记薄一份。证明被告侯××出生于X年X月X日。
原、被告对以上证据材料均无异议,经审查,以上证据材料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确认其证明力。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原告至今未达法定婚龄,原、被告之间为无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与被告侯××婚姻无效。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德运
审判员刘烨
审判员宋治业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班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