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陈某:
李某申请执行与陈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07)隆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陈某于2011年2月10日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