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甲,男,62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乙,男,43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宋某峰诉被上诉人宋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宋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史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