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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涛,(略)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尹某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涛到庭了参加了诉讼,被告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相识后举行了结婚典礼,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因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架,尤其是今年农历正月初4,被告人及其娘家人到我家把我痛打一顿,派出所对我们双方进行治安拘留处罚,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尹某某到庭领取诉状后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段某某、被告尹某某二人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于1997年农历11月6日举行典礼,于1997年12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段某国,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段某民。结婚后二人感情一般,因为家务琐事发生过争吵和打架,2010年农历正月4日,二人再次发生厮打,后来经城郊派出所处理,对双方当事人予以治安拘留,被告尹某某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段某某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三份邻居的证人证言和城郊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活琐事生气后,不能正确对待,不能做到在生活中能相互尊重、理解,竟然因为家务琐事发生厮打后互相闹到派出所,并且无法调解,造成双方均被治安拘留,最终导致二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均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被告尹某某没有到庭参与诉讼,故对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孩子的抚养等暂维持现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另行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用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浩波

二O一O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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