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白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李某某,农民。
原审被告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翟某某与张某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翟某某自愿给付张某乙经济帮助费3000元整,于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十日内(二○○九年七月二十日)前履行完毕。
二、张某乙放弃对翟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涛
审判员何月玲
审判员刘国强
二○○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史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