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张某甲与张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周民终字第6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白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李某某,农民。

原审被告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翟某某与张某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翟某某自愿给付张某乙经济帮助费3000元整,于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十日内(二○○九年七月二十日)前履行完毕。

二、张某乙放弃对翟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涛

审判员何月玲

审判员刘国强

二○○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史红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