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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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柳某某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某,绰号“X”,男。

辩护人袁某某,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许译匀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文佳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柳某某及其辩护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底,被告人柳某某伙同柳某某、蒋某、柳某某(均已判刑)、柳某新(在逃)等人,商量好诈骗的方法后,由柳某某驾驶一台黑色粤x的现代索纳塔小轿车从广西富川县窜至资兴市东江。12月24日由被告人柳某某联系上事先认识的蔡某某,并叫蔡某某来到东江明珠大酒店(现江滨国际大酒店)的X房间,随后五人分工合作,由柳某某扮成老板、柳某某扮成老板的下属、柳某某扮成谈生意的客户、蒋某和柳某新在外负责接应望风,在X房间内以设局打扑克牌的赌博方式合伙对蔡某某实施诈骗,共诈骗人民币33000元及“双星”牌手机一台。事后诈骗得的钱财由五人分赃。

另查明,2011年10月30日,被告人柳某某向资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同案犯在另案处理中退还部分赃款。2012年5月7日,被告人柳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2009)资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蔡某某的证言、同案人柳某某、柳某某、蒋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袁某某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柳某某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柳某某系初犯、偶犯,并积极退还赃款;建议对被告人柳某某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柳某某在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柳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且积极退还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袁某某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柳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许译匀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朱庆红

附本案法律适用条款:

第某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某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某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某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某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某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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