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吕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吕某、吕某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吴某人民币x元。
二、双方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怡文
书记员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