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
被告吕某,男。
本院受理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吕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于2008年4月8日为原告打饮水井一口,收费900元。2009年5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打井的饮用水质量不合格,要求赔偿损失2000元并承担重作或修理的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吕某于2009年6月12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齐某某损失300元,原告的水井保持现状,以后再出现任何问题与被告无关。
诉讼费50元,系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亚卓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