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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某甲与靖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靖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毛留军,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黑慧敏,河南方邦(略)事务所(略)。

靖某甲与靖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0日作出(2008)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5月24日,靖某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靖某甲申请再审称,靖某甲对利民造纸厂所占用的土地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利民造纸厂系违法建筑物,其与靖某乙签订的利民造纸厂转让协议应为无效。请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靖某乙辩称,利民造纸厂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靖某甲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靖某甲与靖某乙签订的利民造纸厂转让协议转让的标的物是机器设备及附属物,一次性作价款x元。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已履行了各自的义务。靖某甲称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靖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代理审判员梁新峰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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