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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支行诉郭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支行。

法定代表人彭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客户部主任。

被告郭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个体户,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支行诉被告郭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志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于2003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x元,于2008年9月至今未偿还本息。被告承认原告所诉是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郭某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支行本金x元,利息8093.86元(计算至2011年9月22日止),共计x.86元,定于2011年9月底偿还本金x元,剩余部分于2011年12月20日前偿还清,利息计算至实际偿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郭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奈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志荣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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