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邰某与牛某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邰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唐云龙,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厨师。

委托代理人:牛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邰某与被告牛某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雷亚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云龙、被告牛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邰某诉称:2009年2月20日,我与被告签订《租房合同》1份,约定我将我购买的位于本区X巷教师进修学校西的铺面共计94.89平方米出租给被告,租金每月2400元、租赁期限从2009年2月20日到2011年2月20日合同签订后我给被告交付了铺面,被告使用该铺面经营七毛七黄焖羊肉馆,并付清了租期内的租金。2011年2月20日租赁合同到期,被告不与我协商续租又无理强占我的铺面不搬。原告的行为侵害了我的权益,我要求被告将我租给他的位于本区X巷教师进修学校西的铺面返还给我;支付自2011年2月21日至返还房屋期间的占用费每日137元(按现市场年租金x元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牛某甲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解除《租房合同》。原告的铺面是我从胡孝义手里转让来的,有67.8平方米的租赁合同是我和张玉琴签订的,原告作为本案的唯一原告不适格;原告主张的租金的计算太高;如果原告一定要收回铺面,我要求也让我转让出去收回一部分成本,减少一点损失。或者由原告给我赔偿10多万元的损失我就解除合同,返还铺面。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0日,被告分别与张玉琴、邰某各签订《租房合同》1份(张玉琴为邰某妻子),约定将邰某个人所有的位于本区X巷教师进修学校西的铺面67.89平方米、27平方米,共计94.89平方米的铺面出租给被告。67.89平方米的铺面约定每月租金900元,承租人在签合同时一次性教一年租金,租赁期限两年;一年内不得转租,一年以后原告同意转租;在租赁合同期满一月前如续租可办理续租手续,如不按时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将收回租赁房屋,取消租赁权如继续租房屋,房租金按市场行情定价。27平方米的铺面约定每月租金1500元,承租人在签合同时一次性教一年租金,租赁期限两年;一年内不得转租,一年以后原告同意转租;在租赁合同期满两月前如续租可办理续租手续,如不按时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可取消租赁权,收回租赁房屋。被告付清了租期内的租金,在租赁期间被告曾多次进行转租未转租成功。2011年2月20日租赁合同到期,被告没有与原告续签合同,该铺面现由被告使用。

上述事实,有法庭审理笔录,原、被告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依法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提供的证据:

1.《租房合同》2份,证实了原、被告租赁关系成立,租赁期限已到期,在租赁合同期满两月前如续租可办理续租手续,如不按时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可取消租赁权,收回租赁房屋的事实;

2.《通知》证实了原告于2011年1月16日给被告通知要求协商提前续租的事实;

被告提供《转让协议》,证实了被告曾多次进行转租未成功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房屋租赁关系成立,被告虽与原告妻子张玉琴签订了67.89平方米铺面的租赁合同,但涉案的铺面均在原告邰某个人名下,属其个人所有,原告以其个人名义起诉主体适格,该租赁合同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约定,在租赁合同期满两月前如续租可办理续租手续,如不按时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可取消租赁权,收回租赁房屋。现租赁期限已到,原、被告未签订续签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取消租赁权,收回租赁房屋。被告虽辩称双方约定可转租,而其转租未成功是原告造成。但原告对此不予承认,又无证据证实,故对被告辩称不予支持。现租赁期限已到期,原告拒绝给被告继续租赁,被告应给原告返还租赁的门店。原告提供“流云飞雨”美发店租金收条要求被告按同类铺面年租金x元,每日137元计付租金,因“流云飞雨”美发店店主未到庭质证,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认可,原告又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故对原告主张的租金计算方式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牛某甲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租赁原告邰某所有的位于本区X巷教师进修学校西的共计94.89平方米铺面返还给原告邰某;给原告邰某支付租金(从2011年2月21日起至被告返还铺面时止,按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雷亚红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海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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