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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前民初字第2952号

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略)人,退休干部,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慧,(略)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曲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本院于2008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旭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某诉称:2007年5月28日,我和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我们婚后无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对家庭的琐事总是意见不一致,经常发生口角,感情一直不融洽,不能共同生活。故诉讼请求离婚。被告曲某某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曲某某自愿离婚;

二、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黄某某负担15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黄某某。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旭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康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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