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豆某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豆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2500元。
二、如被告豆某未按照第一条主文规定的期限给付,则被告豆某应当给付原告上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4000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斌
书记员陈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