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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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南阳市公路管理局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阳市X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长斌,河南南都(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洪,河南永晖(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周卫东,河南永晖(略)事务所(略)。

申请再审人南阳市X路管理局(简称南阳公路局)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铁十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7)郑铁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4月18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南阳市X路局的委托代理人田某、吕长斌,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洪、周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3月1日,一审原告中铁十五公司起诉至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称:中铁十五公司与南阳公路局就x-1标段公路改造工程事宜,经招投标程序于2003年3月2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铁十五公司如约履行合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南阳公路局拆迁不力导致工程阻滞,造成中铁十五公司人员机械大量窝工、停滞,增加了中铁十五公司的施工成本,延误工期,给中铁十五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南阳公路局还在挖方工程中克扣工程量,在软基处理、沥青厚度增加的变更工程中拒不计价,上述各项南阳公路局累计拖欠中铁十五公司工程款x.81元。南阳公路局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迫使中铁十五公司增加巨额的垫资投入,使中铁十五公司在附属工程中被迫退出。故中铁十五公司诉请法院判令南阳公路局向中铁十五公司支付所欠的工程款x.8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南阳公路局辩称:中铁十五公司诉称南阳公路局拖欠工程款x.81元不是事实。中铁十五公司的施工有计量并经总监工程师审核的,南阳公路局均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没有经过计量和总监办认可签字的,南阳公路局一概不予支付工程款。南阳公路局据此累计拨付给中铁十五公司各项工程款x元,不存在拖欠中铁十五公司工程款的问题。南阳公路局在拆迁过程中不存在拆迁不力问题;至于中铁十五公司人员机械大量窝工停滞,是由于中铁十五公司技术人员不到位、机械设备跟不上、计划安排不周、组织不力、分工不细、责任不明、资料上报不及时、不彻底,造成路基长时间被雨水浸泡,含水量大,路基出现翻浆、弹簧现象,属于中铁十五公司施工不当和施工中考虑不周造成的,且这部分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说明,应包含在其它项目的报价中,故南阳公路局不应再计付软基处理工程款。至于中铁十五公司在施工中是否实际增加了0.5cm厚度的沥青,目前没有经专门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鉴定,无法得出结论。而南阳公路局下发的文件只是宏观上的要求,并非变更工程。中铁十五公司有严重违约行为,其诉讼请求超过合同规定的索赔时效,违反索赔程序,给南阳公路局造成了极大的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中铁十五公司的诉讼请求。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查明:(一)中铁十五公司与南阳公路局就S231线南阳市境鲁南交界至朱家沟段公路改建工程x-1合同段,经招投标程序,于2003年3月2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铁十五公司承建该合同段工程。合同约定:x-1合同段自K186+800至K202+800,长约16公里,技术标准二级,沥青混凝土路面,合同总价为x元,工期为11个月。除本合同及附件外,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等均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互相补充,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投标书附录规定了未付款额(即逾期付款)的利率为日万分之一。2003年4月9日,总监办下达了开工令。施工期间,中铁十五公司共完成了路基、路面、桥涵、部分路缘石等工程。南阳公路局计量工程总金额计x.38元,按10%扣留了保留金x.54元,向中铁十五公司计付工程款共计x.84元。2004年8月17日,中铁十五公司施工路X路面经驻地监理工程师查验,符合技术规范,予以交工,全线通车。中铁十五公司完成第十二期计量申报表确定的截至2004年11月16日的工作量,经总监办审核批准拨付该期工程计量款x元,南阳公路局于2005年1月31日向中铁十五公司拨付该款。后中铁十五公司以南阳公路局拖欠部分工程款为由从施工现场撤离,遗留部分路缘石等附属工程。(二)施工过程中,中铁十五公司共计挖土方x立方米,挖石方x立方米。南阳公路局分别以土方乘系数1.16、石方乘系数0.92计量挖方数后向中铁十五公司计付工程款x.79元。按实际净方量计算,南阳公路局应向中铁十五公司计付x.04元。二者相差x.25元,南阳公路局未予计付。(三)在路基施工过程中,由于连续降雨,土的含水量过大,中铁十五公司各工程队碾压时,出现软基情况。为保证路基质量,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中铁十五公司各工程队进行了软基换填。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中铁十五公司各工程队共计换填沙砾9606.32立方米,换填石渣x.91立方米。经河南江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软基换填共计产生工程费x.66元,南阳公路局未予计付。(四)施工过程中,南阳公路局于2004年3月17日以宛公路工(2004)X号《关于转发<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关于全省路网项目主要质量指标抽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要求南阳市沥青混凝土面层设计厚度为7.5cm时,铺筑碾压密实后的厚度控制在7.5cm以上,不能低于7.5cm,由此超出该工程设计沥青厚度0.5cm。S231线公路改建工程总监办于2004年5月l日以宛S231监[2004]X号《关于路面结构层施工的几项要求》的文件形式,要求包括中铁十五公司施工路X路面沥青层要按南阳公路局要求,总厚度一般不小于7.5cm。中铁十五公司按此要求施工,该项施工数据经中铁十五公司自检和监理工程师签认,符合规范要求。经河南江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该部分工程量的费用为x.80元,南阳公路局未予计付。(五)施工过程中,由于中铁十五公司施工路段涉及的铁通地下电缆、铁路通讯线、259储备库高压线、电线、电话线、线杆、房屋征地、树木征地未拆迁、村民不同意设计方案阻档施工等原因,造成中铁十五公司机械设备、人员间断性窝停工,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中铁十五公司机械设备、人员实际窝停工时间为:挖掘机(x)367.00台班、装载机(ZJ50)393.00台班、自卸车(8T)1044.00台班、压路机(YZ18)186.00台班、人工4154.00的工日。经河南江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中铁十五公司由此产生机械、人员窝工费共计x.32元,南阳公路局未予计付。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中铁十五公司与南阳公路局双方就S231线南阳市境鲁南交界至朱家沟段公路改建工程x-1合同段,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1、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关于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对南阳公路局是否有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据此,监理人行使工程监理职责时,发包人与监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委托代理关系。监理工程师的相关签字确认,对作为发包人的南阳公路局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南阳公路局关于监理工程师的相关签字超越权限的辩解,不予支持。2、关于中铁十五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的挖方量,南阳公路局以乘系数后的挖方量计付工程款是否适当问题。工程招标文件之合同通用条款57.1条明确规定,“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对部分工程另有规定”;且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1992版)亦规定,“除定额中另有说明者外,土方挖方按天然密实体积计,填方按压(夯)的体积计算,石方爆破按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南阳公路局以土方乘系数1.16、石方乘系数0.92计量挖方数的做法,不符合合同约定及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1992版)关于土方挖方、石方爆破按天然密实体积计算的规定。南阳公路局由此少计付该项工程款x.25元,中铁十五公司关于该项事实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3、关于中铁十五公司施工路段内各工程队所施软基换填工程是否系南阳公路局所为问题。中铁十五公司作为x-1合同段的承包人,就其所承包路段的工程质量对作为业主的南阳公路局负责,其下属工程队就软基换填事宜向监理工程师出具报告,应视为中铁十五公司的行为。南阳公路局否认各工程队系中铁十五公司下属,认为各工程队是民工队,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虽然关于软基换填部分工程作为变更项目,缺少作为业主的南阳公路局的批准手续,但软基换填是为保证工程质量,为中铁十五公司利益考虑,且从监理工程师对该项目的确认情况看,产生软基现象,过错亦不在中铁十五公司,中铁十五公司就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该部分软基换填工程向南阳公路局提出附加支付的索赔要求,符合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关于索赔程序的规定。南阳公路局应就软基换填工程产生的工程款向中铁十五公司支付。中铁十五公司的该项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南阳公路局关于出现软基情况是由于中铁十五公司考虑不周、施工方法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4、关于中铁十五公司施工路面沥青厚度是否增加了0.5cm的问题。中铁十五公司施工的x-1合同段沥青混凝土面层原设计厚度为7cm,南阳公路X路工[2004]X号、总监办宛S231监[2004]X号文件均要求包括中铁十五公司施工路X路面沥青层总厚度不小于7.5cm。中铁十五公司该项施工数据经自检和监理工程师确认,达到了南阳公路局及总监办两份文件的规范要求,应认定中铁十五公司施工路面沥青厚度比原设计增加了0.5cm。中铁十五公司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南阳公路局应予支付。中铁十五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南阳公路局关于其下发的文件只是对沥青厚度提出宏观上的要求,并非变更工程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5、关于中铁十五公司机械设备、人员窝停工产生的原因是否系南阳公路局拆迁不力所致问题。监理工程师已对中铁十五公司机械设备、人员窝停工的原因进行了确认,结合合同通用条款42.1条“业主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本工程或部分工程开工令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青苗、树木、房屋建筑、管线设施等的拆迁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永久占地的征用以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均由业主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的规定,中铁十五公司机械设备、人员窝停工系南阳公路局履行义务不当所致。南阳公路局应偿付中铁十五公司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南阳公路局关于中铁十五公司人员、机械设备窝停工是中铁十五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辩解意见,因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在证明力上不能推翻中铁十五公司提供的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关于中铁十五公司窝停工原因的事实认定,不予支持。6、关于中铁十五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合同约定的索赔时效、违反索赔程序问题。中铁十五公司基于南阳公路局错误计算挖方量而提出的相应工程款支付请求,因该项请求依合同约定系南阳公路局应付款项,不属于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中索赔程序53.1规定的附加支付项目,故不适用该索赔程序的规定。中铁十五公司提出的软基换填工程款请求、增加沥青厚度工程款请求所对应的工程,均为其施工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核实;中铁十五公司提出的窝工费请求依据的事实,亦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核实,中铁十五公司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诉讼请求,符合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中索赔程序53.4规定的“只限于索赔由监理工程师按当时纪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的情况,不违反合同关于索赔程序的规定。南阳公路局关于中铁十五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合同约定的索赔时效、违反索赔程序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综上,南阳公路局少付中铁十五公司挖方工程款x.25元,拖欠中铁十五公司因软基换填产生的工程款x.66元、因增加沥青厚度而产生的工程款x.80元,因拆迁不力造成中铁十五公司窝工费损失x.32元,总计x.03元,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2006)洛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南阳公路管理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铁十五公司支付工程款x.71元,赔偿窝工费x.32元,计x.03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04年11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中铁十五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诉讼保全费x元,计x元,中铁十五公司承担3733元,南阳公路管理局承担x元。鉴定费x元,中铁十五公司承担8050元,南阳公路管理局承担x元。

南阳公路局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1、原审未准许某局提出的鉴定申请对中铁十五公司在施工时是否增加铺筑了碾压密实后0.5cm厚度的沥青不予鉴定,属程序违法;2、对该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的河南江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位鉴定人员没有取得公路工程造价资格,他们对公路工程造价所作的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出现软基问题是中铁十五公司施工不当所致,不应再计量付款;4、原审判决认定中铁十五公司在路面施工中增加铺筑了碾压密实后0.5cm厚度的沥青,证据不足;5、南阳公路局是依据南阳市X路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的规定对中铁十五公司挖土、石方量进行计算的,计算方法是正确的;6、中铁十五公司机械设备、人员窝、停工是其自身机械、人员、材料和管理不到位所致,南阳公路局不应当赔偿窝、停工损失。据此,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中铁十五公司的诉讼请求。中铁十五公司答辩称:1、原审未准许某阳公路局要求鉴定沥青路面当初碾压密实后的厚度是合法的。沥青路面经碾压会变薄是自然常识,施工路段通行采用的是边施工边通车的方式,在施工期间至少应保证单幅通车。至今,全面通车也已有两年多的时间,客观上已失去了进行鉴定的条件。2、两位鉴定人具有河南省司法厅认可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资格,法律、法规对具有建设工程造价资格的人员从事公路工程造价鉴定并无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两位鉴定人员具有合法的鉴定资格,他们所作的鉴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3、南阳公路局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施工不当造成了软基,监理工程师已对软基换填工程进行了计量,南阳公路局应当按量付款。4、路面施工中增加铺筑了碾压密实后0.5cm厚度的沥青的事实,已经经过自检和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确认,证据充分,事实清楚。5、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土、石方的计量方法,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的约定,适用南阳市X路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的规定进行计量是错误的。6.机械设备、人员窝、停工的原因已经经过监理工程师的确认,责任应由南阳公路局承担。综上,请求驳回南阳公路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中铁十五公司与南阳公路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1、关于原审未准许某阳公路局要求鉴定施工时沥青碾压密实后的厚度的申请是否属程序违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具有审查决定权。南阳公路局提出鉴定申请后,原审法院进行审查是合法的。南阳公路局在要求变更沥青路面铺筑厚度的文件中明确指出:沥青路面在投入使用后经碾压会变薄,导致多条道路的沥青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为保证该路X路面达到设计厚度,指令承包人增加铺筑沥青厚度。沥青经碾压会变薄是由于沥青的物理特性决定的。中铁十五公司施工的路段全面通车已达两年多时间,已经失去了对在交付使用前铺筑碾压密实后的沥青厚度进行鉴定的条件,且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可以对施工时碾压密实后的沥青厚度作出认定。因此,原审法院未准许某阳公路局提出的鉴定申请是正确的,不属于程序违法。2、关于两位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问题。交通部和建设部分别建立了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证制度。目前,两种认证是并存的。从行业现状和法律规定来看,并不禁止造价工程师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河南江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位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均为注册造价师,并且两人均持有河南省司法厅颁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执业证。因此,他们对公路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南阳公路局提出的两位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资格、他们所作的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3、关于软基问题。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由于该地段原属水稻田,加之连续降雨等原因造成施工路段土地的含水量过大,经碾压后产生了软基。如果不对软基部分进行换填,将无法保证工程质量。中铁十五公司进行软基换填施工,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是适当的履行合同行为。南阳公路局未提交证据证明软基是由于中铁十五公司施工不当造成的,并且,监理工程师已对软基换填工程量进行了签字确认。监理工程师是受南阳公路局的委托从事公路建设监理业务的,是南阳公路局的代理人,其签字确认的该份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予以采纳,南阳公路局应当依量付款。4、关于中铁十五公司是否增铺了碾压密实后0.5cm厚度的沥青问题。南阳公路X路工[2004]X号和S231线公路改建工程总监办宛S231监[2004]X号文件,监理工程师标注有“经查验,该段路面沥青面层符合技术规范,同意交工”的中间交付证书,路面面层厚度检测表和路面取芯记录。上述一系列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中铁十五公司的主张。原审认定并无不当,南阳公路局提出的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5、关于土、石方的计量问题。工程计量的方法必须以合同约定为准,这是契约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中铁十五公司与南阳公路局在合同通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对部分工程另有规定”。对于中铁十五公司施工工程的计量,南阳公路局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办理。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应遵从南阳市X路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的规定,因此,南阳公路局按照南阳市X路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的规定将工程量乘以系数进行计算不符合合同约定,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6、关于中铁十五公司机械设备、人员窝、停工原因及责任承担问题。中铁十五公司主张此项权利的证据是停工统计表,鉴定机构也据此对窝工费进行了鉴定。停工统计表明确记载了桩号、工程内容、停工人员、机械及时间和停工原因,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情况属实。该表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能够证明施工中机械设备、人员窝、停工是由于南阳公路局拆迁不力等原因造成的。南阳公路局应当赔偿中铁十五公司的窝、停工损失,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不子采纳。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予以维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7年3月1日作出(2007)郑铁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南阳公路局承担。

南阳公路局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南阳公路局违约少付中铁十五公司挖方工程款,与事实不符,且违反国务院行政法规。中铁十五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法庭提交的证据2-1中间计量表系该公司自己制作,仅有驻地工程师签字,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按照国务院2000年第X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理分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即两级监理)。第37条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组织交工验收”。中铁十五公司已施工的工程量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公路局已累计拨付x.84元(工程总造价为x元),公路局根本不存在拖欠中铁十五公司工程款问题。2、原审判决南阳公路局拖欠中铁十五公司软基换填工程款,违背客观事实和双方的约定。诉讼期间中铁十五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3-1,该证据共11份变更申请,未经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及南阳公路局的签字同意。按照双方合同项下条款51.1款约定:任何变更工程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仍经业主(南阳公路局)批准。第一次工地例会总监理工程师发言材料第三、四条中规定,“没有总监办转发的业主变更批文,承包人不能进行变更”。原判违反合同约定,同时又违反国务院规定。3、原审判决中铁十五公司铺筑道路增加沥青厚度0.5cm,不仅没有事实依据,而且缺乏科学依据。从中铁十五公司自己提供的证据4-3中可以看出沥青厚度的铺筑完全是按照总厚度7cm进行沥青面层的铺筑和控制的,根本未达到7.5cm厚度,总监理工程师均未签字认可。4、原审判决南阳公路局拆迁不力给中铁十五公司造成窝工费用不属实。中铁十五公司提交的证据完全没有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不应拨付工程款。5、原审违反证据规则的规定,错误采信中铁十五公司的证据。中铁十五公司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遗留下近十项附属工程,擅自撤离工地不合情理、不合法。中铁十五公司辩称:1、关于少付挖路基土石方的打折计量问题。南阳公路X路基土石方工程量乘以系数打折的做法,是严重的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也是违反国家公路工程预算及计量规范的行为,导致中铁十五公司滥扣少付挖方工程款。2、关于路基软基换填问题。路基软基换填属于合同外变更、增加项目,并非施工中排水不及时、不彻底造成,且均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3、关于沥青厚度问题。竣工验收和厚度检测是两个概念。交通部现行的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双方的合同约定,均没有规定沥青路面在交工通行两年以后的厚度检测仍要达到设计施工厚度。被申请人在原一、二审诉讼中的举证材料,沥青路面现场检测材料、数据均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申请人指责鉴定人资格及鉴定结论无依据。4、关于人工、机械窝停工损失问题。中铁十五公司因南阳公路局拆迁不力给中铁十五公司造成的人工、机械窝停工损失,实际远比监理签字确认的多。因南阳公路局造成的窝停工损失问题,中铁十五公司的主张是限制在监理签字确认的范围内的。监理不签字的,中铁十五公司也未索赔。中铁十五公司是按通用条款五十三条规定要求支付款项的。5、关于监理的权限问题。监理工程师的审核签字认可行为,是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其在施工中的监理行为,当然是在其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况且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总监或总监代表是对驻地监理有授权的。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行为代表了授权人的行为,也是有效的行为。否则,总监工程师也就没有必要在施工现场再设置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来进行现场监理。南阳公路局的申请再审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再审认为:南阳公路局与中铁十五公司针对南阳市境鲁南交界至朱家沟x-1段公路改建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在履行合同后期,中铁十五公司以南阳公路局不拨付工程款为由单方撤离了施工现场,遗留下部分附属工程没有施工完毕。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给付、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各方面产生纠纷和争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均存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如在合同履行前期,由于南阳公路局拆迁不力,造成工程延期,没有及时拨付工程款等违约情况;在合同履行后期,中铁十五公司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所施工的工程未达优良工程标准等违约情况。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现就南阳公路局的申请再审理由评析如下:一、关于南阳市X路局是否存在少付中铁十五公司工程款问题。这一问题涉及两方面:1、关于工程量计量标准问题。工程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57.1条明确规定,“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对部分工程另有规定”;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规定,“除定额中另有说明者外,土方挖方按天然密实体积计,填方按压(夯)的体积计算,石方爆破按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南阳公路局以土方乘系数1.16、石方乘系数0.92计量挖方数的做法,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有关部门规章规定。南阳公路局由此少付工程款x.25元,对该工程款南阳公路局应给付中铁十五公司。2、关于软基换填是否属工程量变更及应否由南阳公路局承担问题。中铁十五公司作为x-1合同段的承包人,应就其所承包路段的工程质量对作为业主的南阳公路局负责。虽然关于软基换填部分工程作为变更项目,缺少作为业主的南阳公路局的批准手续,但软基换填工程是为保证施工工程质量,为中铁十五公司利益考虑;由于该地段原属水稻田,加之连续降雨等原因造成施工路段土地的含水量过大,经碾压后产生了软基。对软基部分进行换填施工,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南阳公路局未提交证据证明软基问题是由于中铁十五公司施工不当造成的。并且,监理工程师已对软基换填工程量进行了签字确认。软基换填工程款为x.66元,南阳公路局应当支付。故南阳公路局关于原审判决南阳公路局违约少付中铁十五公司工程款与事实不符、且违反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本不存在少付工程款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中铁十五公司增加铺设沥青厚度0.5cm是否存在问题。x-1合同段沥青混凝土面层原设计厚度不少于7cm,但南阳公路X路工[2004]X号、总监办宛S231监[2004]X号文件均要求施工路X路面沥青层厚度不小于7.5cm。中铁十五公司该项数据经自检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已经达到了南阳公路局及总监办两份文件的规范要求,有中间交付证书、路面面层厚度检测表、路面取芯记录。交工验收和厚度检测是两个概念,交通工程的检测和验收规范及双方的合同均没有规定沥青路面在交工通行两年后的厚度检测仍要达到设计施工厚度。施工路段铺设沥青厚度增加0.5Cm的事实是存在的,因增加沥青厚度产生的工程款x.8元,南阳公路局应当支付。南阳公路局关于原审判决南阳公路局拖欠中铁十五公司增加沥青厚度0.5cm没有事实依据、缺乏科学依据、未达7.5cm厚度、总监理工程师均未签字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南阳公路局拆迁不力给中铁十五公司造成窝工费用是否存在问题。双方合同通用条款42.1条约定,业主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本工程或部分工程开工令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青苗、树木、房屋建筑、管线设施等的拆迁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永久占地的征用以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均由业主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及时办妥拆迁手续是南阳公路局应尽的义务。由于南阳公路局拆迁不力,给中铁十五公司人员、机械设备造成窝停工。为此,中铁十五公司提供了停工统计表,停工统计表明确记载了桩号、工程内容、停工人员、机械、时间和停工原因,驻地监理工程师予以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南阳公路局没有提供能够证明人员、机械窝停工损失是由于中铁十五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有力证据。南阳公路局关于原审判决南阳公路局拆迁不力给中铁十五公司造成窝工费用不属实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南阳公路局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7)郑铁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吕达

代理审判员胡义立

代理审判员任成飞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吕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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