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某某。
被告丁某甲。
委托代理人丁某乙。
被告丁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与被告丁某甲、丁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0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纪某某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肖坤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