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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不服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谭某某颁发的(98)字临国用第0261、0262号国有土地证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45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全民,河南顺意(略)事务所(略)。

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县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董红波,河南君志合(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谭某某,男,52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伟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不服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98)字临国用第0261、X号国有土地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刘某某以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谭某某颁发的临国用(98)字第0261、X号国有土地证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临国用(98)字第0261、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期间,原告得知被告于1998年8月13日作出临政土字(1998)X号关于注销第三人谭某某国有土地证的通知。

本院认为,被告已于1998年8月13日曾作出临政土(1998)X号关于注销收回谭某某国有土地证的通知,而该通知具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原告又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土证的请求不具备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民

审判员:杨少宇

审判员:李振清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董亚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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