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某某,女,1987年12月29生,汉族,前郭县人。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负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赵丽杰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田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