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00年9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1年12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新乡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9月1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略),于2011年7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略),于2011年7月11日经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略),于2011年12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栗艳红、尚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在新乡市劳动桥向吸毒人员杨某出售毒品1包,得款100元。

2、201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在新乡市X街杨某家中向吸毒人员杨某出售毒品1包,得款100元。

3、2010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在新乡X村其租住处向吸毒人员周×出售毒品2包,得款200元。

4、2010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在新乡X村的一个棋牌室向吸毒人员周×出售毒品2包,得款200元。

5、2010年7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在新乡市石榴园大药房附近向吸毒人员杨某出售毒品1包,得款100元。

6、2010年9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新乡市西马小营东侧引黄路向吸毒人员魏××出售毒品2包,得款200元。后被新乡市公安局特勤支队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3包,重1.06克,经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7、2011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新乡市花园小学南200米租房处,向吸毒人员金××出售毒品2包,得款200元,后被民警抓获。经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主要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周×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现场检查报告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要求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对其从宽处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在新乡市劳动桥向吸毒人员杨某出售毒品1包,得款100元。

2、201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在新乡市X街杨某家中向吸毒人员杨某出售毒品1包,得款100元。

3、2010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在新乡X村的一个棋牌室向吸毒人员周×出售毒品2包,得款200元。

4、2010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在新乡X村其租住处向吸毒人员周×出售毒品2包,得款200元。

5、2010年7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在新乡市石榴园大药房附近向吸毒人员杨某出售毒品1包,得款100元。

6、2010年9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新乡市西马小营东侧引黄路向吸毒人员魏××出售毒品2包,得款200元。后被新乡市公安局特勤支队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3包,重1.06克,经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7、2011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新乡市花园小学南200米租房处,向吸毒人员金××出售毒品2包,得款200元,后被民警抓获。经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赃物照片证实被告人贩卖的毒品及贩卖毒品所得现金等赃物情况。

2、书证被告人李某的照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3、书证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贩卖毒品现场的地理位置情况。

4、书证本院(2000)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0)新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2000年9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1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01年12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新乡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2年4月20日刑满释放。

5、书证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证实2010年9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取保候审后在逃,并与2011年7月4日16时左右自动到新乡市公安局特殊警务支队接收讯问。

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0年9月11日及2011年9月23日被送检的李某尿液,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

7、河南某新乡市公安局新公刑毒鉴字(2010年)第X号刑事科技技术鉴定书证实被送检的从李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3包,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8、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新)公(刑)鉴(毒)字[2011]年第X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送检的从李某住处查获的疑似毒品及金××购买的疑似毒品4包,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9、搜查笔录、扣某、上缴、移交物品清单证实查获的毒品、毒资被扣某、上缴情况。

10、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2011年6月7日,证人魏××通过照片指认被告人李某就是2010年9月在和平南某西河堤上买给他毒品的人。

11、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她是2010年开始吸毒(“黄皮”),从6月份到7月16日被抓,她先后从李某处共购买三、四次毒品。其中一次在劳动桥,李某给她一包“黄皮”,还有一次,李某给她送到家里一包“黄皮”,她们在一起吸了。最后一次是2010年7月15日晚上,在石榴园大药房附近李某给她一包“黄皮”,第二天她就被抓了。

12、证人周某乙证言证实2010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某和杨某一起去新乡X村一个棋牌室找她,李某卖给她2包“黄皮”,过了几天的一天上午,李某把她领到了一家二楼李某租的房子里,卖给她2包“黄皮”,在李某家吸了,后来她让杨某帮她买过一两次“黄皮”。

13、证人魏××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份一天下午,他到引黄路找到一个怀孕的女的(李某)买了2小包“黄皮”,当时冲过来一辆出租车突然停到了他身边,他感觉不对就跑掉了。

14、证人刘××的证言证实其妻子李某吸毒,他不让李某在家吸,在外面吸不吸他管不了,听说她和别人一起卖过毒品。

15、证人金××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23日,其在李某的租住处以200元钱向李某购买了2包毒品的事实。

16、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她卖给\"小君\"几次毒品(\"黄皮\"),201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她在劳动桥曾卖给过“小君”2包毒品,过了几天的一个晚上给“小君”送到家里2包毒品,每包100元,7月份她在石榴园大药房附近卖给“小君”一包毒品,第二天下午就听说“小君”因为吸毒被抓了。2010年6月份一天下午,她在王村的一个棋牌室遇见周×,卖给周×2包毒品,当天她们在棋牌室楼上的一个房间一起吸毒了。过几天,她把周×领到西马小营她租住的房子里,卖给周×2包毒品。2010年夏天的一天,她在四中附近租房子住的时候,卖给翟庆利一包毒品。他和郑伟通过吸毒认识,因为自己怀孕购买毒品没人抓她,2010年9月11日,郑伟就打电话让她把毒品送到和平南某。她坐出租车到和平南某将2包毒品交给自称是郑伟兄弟的人后,就被公安民警抓获,当时还有2包毒品在身上被查获。2011年9月23日下午,一个小名叫“孬蛋”(姓金,50岁左右)的人去新乡X区花园南某她租房子的地方,购买2包毒品,刚从她家出来,就被警察抓获。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海洛因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在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释放后又贩卖毒品,属再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某第一、四、七某、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东峰

审判员张巧荣

审判员温晓雯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敬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