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闫志臣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显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