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东升,商城县司法局余集司法所(略)。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东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结婚后两年来的时间里,原告一直没有怀孕。后经广东中山医院检查,被告属先天死精。之后原、被告商量进行了人工授精手术,原告成功怀孕,但被告及其家人竟然怀疑原告存在男女不正当作风问题,并因此屡屡与原告争吵。无奈之下,原告只得痛下决心,做了人流手术。现原告的身体和精神遭受沉重的打击,双方已无任何夫妻感情可言,因此原告请求离婚,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归还原告妹妹的借款9000元。
被告胡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并未产生矛盾,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原告人工授精成功怀孕,然而原告不经被告同意,私自引产,其行为是违法行为。现被告要求原告再进行人工授精,仍可以生育子女。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9日双方经商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一直未能怀孕,后原、被告协商,对原告进行人工授精手术,成功怀孕后,原、被告时常发生争吵,原告便进行了人工流产。现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告的个人财产有一台“TCL”牌29英寸彩色电视机及床上用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一般。婚后由于原告一直未能怀孕,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原告称被告是先天性死精,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不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承友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杨泽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