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又名罗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区X镇X村委会社湾组X号,身份证号:x。
被告程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泾阳县人,住冷水滩区X镇X村委会社湾组X号,身份证号:x。
原告罗XX诉被告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XX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XX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与被告程XX离婚纠纷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国靖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