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曾某某与第一被告王某某、第二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663号

原告曾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住(略)。

第一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第二被告梁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第一被告王某某、第二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承担。剩余诉讼费331元由法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宋长喜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康明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