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住(略)。
第一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第二被告梁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第一被告王某某、第二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承担。剩余诉讼费331元由法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宋长喜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康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