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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齐某考格尔集团天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杨某甲、暴某某、杨某乙、李某某、齐某某、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郝某某买卖合同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齐某考格尔集团天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忠,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德林,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上诉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齐某考格尔集团天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杨某甲、暴某某、杨某乙、李某某、齐某某、原审被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郝某某买卖合同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7)安民立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0年4月18日作出(2010)安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一审原告杨某甲、暴某某、杨某乙、李某某、齐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林州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崔素萍

审判员杜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某增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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