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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费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前民执字第298号

申请执行人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费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6)前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费某某于2006年4月24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欠款x元及案件受理费945元。2006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无可共执行财产,本案于2007年12月20日中止执行,2009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费某某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5)前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某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沈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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