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
被告梁某某。
本院于200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赵某某起诉认为,原被告于1994年结婚,1996年7月31日婚生一子名叫梁某。后因原被告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于2005年经解放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当时原告的收入尚可。随着原告的下岗,原告不仅没有固定收入,租住的地方狭小昏暗,现在原告自己的吃住也是一个困难,根本无力抚养孩子。被告现在尚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为了儿子梁某能够快乐幸福成长,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子梁某由被告抚养。2、本案诉讼费、专递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的婚生子梁某自2009年5月11日起由被告梁某某自行抚养;
二、被告梁某某应保障原告赵某某行使探望权,具体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商定;
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苗滋滨
审判员吕功铭
审判员杜春晖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贾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