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关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元月份登记结婚。1997年2月份生女儿关××,2003年11月份生女儿关××。近几年因被告不顾家庭,不务正业,引起家庭矛盾。2009年6月份被告离家至今不归,还在外欠账,多人到家要账,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回家,被告置之不理。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未某某,未某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明材料有:1、身份证一份;2、结婚证1份。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庭审调查,本院可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元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因家务矛盾,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8月份分居至今。
另查,原、被告双方婚生子女情况,因原告未某交相关某明材料,本院无法查实。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根据查明事实,原、被告双方未某到法定离婚的条件,故原告所诉,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关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限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保亚
审判员王荣珍
审判员赵燕荣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