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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严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余某,河南正声(略)事务所(略)。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承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及其辩护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严某伙同他人,在淮滨县城关广电中心开展新型厨具展销活动。首先以20元价格推销一款皮带,许诺凭购买时发的馈赠卡,可按时领取购物款20元,后部分群众购买皮带时,当场退回了20元购物款,初步取得了群众的信任。继而严某等人又以先交40元运费,再以200元价格购买,购买后凭馈赠卡退还购物款的方式推销一款蒸锅,4月9日上午被告人又退回了200元购物款,进一步取得了群众信任。然后,严某等人又以先交40元、50元不等的运费,交纳300元购物款并领取馈赠卡的方式,推销了炖锅或光磁炉。并许诺凭馈赠卡于4月10日返还购物款。4月9日夜晚严某等人偷偷离开淮滨。群众第二日不见严某等人,随后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共收集到52张馈赠卡,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馈赠卡复印件、书证到案经过、证人王xx、李x、刘xx等人证言、被害人姚、李xx、胡xx、徐x、郜xx、周xx、杨xx、张xx、王xx、李一x、李二x、李三x、李四x等人陈述及被告人严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严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严某在其家人的帮助下已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翔

审判员李锦

审判员陈本才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鹤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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