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许立,河南河阳(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许立、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代审判员张卫芳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王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