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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诉毛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男,汉族,现年24岁。

被告毛某,女,汉族,现年22岁。

原告金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日,被告外出至今未归,原、被告一直没同居。由于双方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离婚。

被告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日,被告外出至今未归,原、被告一直没同居生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被告父亲调查笔录,原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结婚近二年没同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主张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一百三十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金某与被告毛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淼

审判员:邓峰

审判员:王书宇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桂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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