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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故意杀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农民,住(略)。2009年10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商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在2005年经其弟XXX介绍,从河南省灵宝市领回一身份、住址均不详的流浪弱智女为妻。后谢某某与互为邻居的胞弟XXX因核桃树权属、修猪圈等琐事产生矛盾,心怀不满,遂产生杀死其“傻妻”、甩掉包袱并嫁祸于XXX之恶念。2009年10月2日晚9时许,谢某某趁其“傻妻”睡觉之机,将自家用于治核桃树害虫的农药甲拌磷(3911)投放在先一天的剩菜中。随后,将农药瓶等物藏匿于其房后柿子树下的瓦堆中。10月3日早,谢某某吩咐“傻妻”用剩菜热饭吃,后离家去找村干部处理其与谢某元之间的纠纷。当日下午3时许,谢某某返回家中见其“傻妻”已经死亡,遂向驻村辅警报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法医学鉴定书及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与其弟XXX因琐事发生纠纷,为嫁祸于XXX,投毒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动机卑劣,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谢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商中刑一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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