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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党某某(党某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1月5日登记结婚,于婚前1998年10月生子。后来,被告以演戏为名一去不回,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要求离婚,儿子张财旺由原告抚养。

被告党某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党某某于2001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前X年X月X日生子张财旺(党某阳)。2008年3月,被告党某某因家庭矛盾携子张财旺离家外出未归,下落不明。

庭审中,原告张某某认可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党某某因家庭矛盾离家外出未归,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应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考虑到其子张财旺现为被告带走生活且下落不明的实际情况,以张财旺由被告党某某独自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张财旺由被告党某某抚养至张财旺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被告党某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淑扬

审判员范书伟

审判员顾世法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曹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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