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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秦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8日作出的(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某某返还彩礼款x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秦某某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杨建军

审判员王丽影

二○○九年六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黄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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