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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宏伟,河南顺意(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王某某、李某某于2009年12月2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夏某某返还其多支付的土地款x元,赔偿各种损失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夏某某于2010年1月3日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王某某、李某某赔偿因逾期占用其土地造成的损失x元,赔偿因烟炕占用土地和复耕土地的费用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夏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宏伟,被上诉人王某某、李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王某明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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