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郭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某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x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某人民法院(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建军
代理审判员王丽颖
代理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英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