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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某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执字第329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郭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某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x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某人民法院(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建军

代理审判员王丽颖

代理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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