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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诉被告林×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

被告林×。

原告朱×诉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被告自2006年起与一女性同事关系暧昧,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林×辩称,自己对家庭和原告是负责任的,与这个同事只是关系较好,并无越轨,愿意为了原告和家庭完整离开现在的单位,夫妻感情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原告对被告与异性的交往产生不满,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原、被告未正确处理好夫妻矛盾致夫妻关系失睦。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念及以往多年的夫妻情份,多给予对方理解和关心,多进行交流与沟通,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朱×诉被告林×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闻

书记员周潇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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