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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刘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于2010年5月13日由审判员尹秋峰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入普通程序于2010年7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两次开庭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第一次开庭时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生育子女三人,长子何某财,次子何某,女儿何某阳。原告于2005年至2010年3月在深圳市打工。原、被告于2008年5月5日因感情不和在杞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当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虽然写明了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付生活费300元,但被告并未履行该协议,三个子女全部跟随原告父母生活,被告不管不问,不尽抚养孩子的义务。原告一直寄钱给父母,由父母代为抚养孩子,三个孩子名义上是被告抚养,实际上是原告抚养。因被告不尽抚养义务,而原告愿意且有能力抚养三个孩子,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何某阳、何某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三个孩子平时随我生活,应由我抚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子何某财,X年X月X日生,女儿何某阳,X年X月X日生,次子何某,6岁。原告于2005年至2010年3月在深圳市打工。2008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刘某某在杞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协议内容为:1、孩子由女方抚养,不得带走,男方每月付生活费三百元整。2、家中房子、财产归女方所有。3、外债由男方负责,与女方无关。双方离婚后三个孩子随被告刘某某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证人张一×、张二×的证言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与刘某某办理的离婚登记手续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子女抚养达成了协议,约定何某财、何某阳、何某由被告抚养,现原告要求直接抚养何某阳、何某,被告不同意且原告未提供应当变更抚养关系的有关证据,故对原告请求直接抚养何某阳、何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直接抚养何某阳、何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峰

审判员尹秋峰

代审判员孙长青

二О一О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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