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某人:唐某某,县长。
委托代某人杨某某,女,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某人田某,男,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某人王东海,河南省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某人周卫星,河南省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汤阴县人民政府、代某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汤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0年三月三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汤阴县人民政府委托代某人杨某某、田某、上诉人代某某、被上诉人戴某某的委托代某人王东海、周卫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永清
审判员高秀清
审判员崔晓梅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某记员张玉雪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