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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诉汤阴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代某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某人:唐某某,县长。

委托代某人杨某某,女,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某人田某,男,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某人王东海,河南省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某人周卫星,河南省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汤阴县人民政府、代某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汤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0年三月三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汤阴县人民政府委托代某人杨某某、田某、上诉人代某某、被上诉人戴某某的委托代某人王东海、周卫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永清

审判员高秀清

审判员崔晓梅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某记员张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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