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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林涛,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林涛、被告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冯某某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7月31日在临颍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一女,长子郑某东X年X月X日出生,长女郑某亭X年X月X日出生,婚后俩人不和,经常生气,被告冯某某没事找事,经常打架,还打父母,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小孩我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冯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夫妻感情未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7月31日在临颍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一女,长子郑某东X年X月X日出生,长女郑某亭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双方因琐事生气,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冯某某不同意离婚。被告在原告处有1.1亩责任田。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提出与被告冯某某因家务琐事生气,经常打架,打骂父母而提出离婚,但对此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虽然因家务琐事生气,双方为此产生矛盾,但从婚姻现状看,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维护原、被告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郑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冯某某不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不准予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贾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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